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加大对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出处: 易牧网 2011-04-12 浏览(843)
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加大对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