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位于翁源的一家养殖场
陈某告诉法官,他和赖某是邻居,对方是一个养猪场的老板。2019年,赖某经营养猪场过程中,因资金周转不灵,从陈某处借款30万元,并承诺会在2019年12月10日前将本息一并还清。
考虑到赖某是养猪大户,又是自己的邻居,陈某把钱借给了赖某。但眼看还款日期已经到了,赖某却只支付了利息,迟迟没有归还30万元本金。陈某多次催告赖某无果,决定将赖某告上法庭。
起诉前,因为担心赖某会偷偷卖猪转移财产,陈某向法官咨询,并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活封”赖某位于翁源坝仔镇一养殖场的160多只猪,期限为一年。“活封”期间,猪仍由赖某饲养,但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被出售或宰杀。
翁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依法作出裁定,查封了赖某猪场的猪。随后,陈某向翁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赖某偿还其30万元本金及利息。开庭前,法官了解到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便组织二人当面调解。最终,诉前保全两个月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赖某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分3次还清所欠陈某本息合计34万余元。
据了解,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如认为确有必要,当事人可准备好相关材料,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在裁定送达后30日内进行起诉,否则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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