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为加强饲料工业统计工作,我部对《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等六项统计制度的函》(国统制[2014]140号)的批复意见,我部将继续执行《统计制度》,有效期2年。现将修订后的《统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5日